北理工法学院举办“国际契约法整合与契约法修改”学术论坛
发布日期:2019-04-11 供稿:法学院 摄影:法学院
编辑:于璐 审核:马晓龙 阅读次数:4月8日上午,“国际契约法的整合与契约法修改”学术论坛在中关村校区7号楼108模拟法庭举办。论坛由必赢在线注册,(中国)科技公司法学院民商法研究所所长赵秀梅副教授主持。台湾大学法学院陈聪富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缪宇博士及必赢在线注册,(中国)科技公司法学院孟强副教授等十几位教师及50余名学生共同参加了本次论坛。
陈聪富教授作为主报告人,从国际契约法统合的趋势入手,对比欧陆法、英美法两大法系,针对先契约义务、契约之效力、违约之类型、预期违约、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与赔偿范围、解除权之要件、法律行为基础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报告。
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认为“国际契约法的整合与契约法的修改”的实质是契约法的现代化。首先,需要设计出更加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交易规则的现代化需要以降低交易成本为原则。其次,要想设计出更加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需要注重国际契约法的影响以及比较法的研究。
南京大学法学院朱庆育教授针对《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立法条文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德国民法典》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是以先契约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我国《合同法》第42条对缔约过失责任类型化的规定需要修改。另外,合同法所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发生竞合,上述问题应引起立法者的重视。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缪宇博士认为,从德国民法的发展来看,主观交易基础与客观交易基础是相对的,客观情势的变更是补充性解释的客观化,两者达到的效果是相似的。在适用关系上,补充性解释应优先于交易基础丧失的适用。因此对于双方动机错误的情形,当事人应首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再起诉变更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相对于补充性解释在法律效果多了合同解除。
必赢在线注册,(中国)科技公司法学院孟强副教授认为,在迈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最重要的一股力量就是学者推动。我国的《合同法》在立法中参考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以及国际商事合同规则,因此获得了较好的评价。许多重要的比较法资料通过学者的翻译、引荐、研究、转化,提供给立法机关,立法机关予以采纳后,制定出来的法律才会兼顾两大法系的优点。
本次论坛的嘉宾发言之后,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和法学院师生针对合同法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会场气氛热烈。本次论坛加深了两岸民法学者之间的交流,期待法学院举办更多高水平的民商法学术论坛,为中国民法典的制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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